2022年7月28日,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购物商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大队依法受案处罚。
1.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7月28日,大队执法人员对某购物商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现场发现:1、疏散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2、喷淋管道压力表为“0”;3、水箱间积水、堆放杂物;4、喷淋末端试水管道漏水;5、排烟风机故障;6、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取证,并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受案处罚。
2.完善证据链条。调查中,执法人员制发《调取证据清单》,调取了该购物商场营业执照等,对购物商场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张某、经理徐某进行了询问,二人均承认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整改。执法人员对证据材料来选取固定、全面梳理,完善了证据链条。
3.确定罚款数额。经大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购物商场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及时让消防维保单位做整改,决定对该购物商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零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4.依法履行告知。2022年8月1日,大队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向该购物商场进行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张某签字确认,对告知事项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8月9日大队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商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于2022年8月21日,该购物商场依法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该购物商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购物商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零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1.执法程序严谨,处罚适当合理。本案中,大队在立案受理、 集体议案、法制审核等环节,均对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叙述和记录,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定性准确、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完备,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维护了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
2.倡导罚教结合,强化警示教育。大队执法人员结合辖区社情民情实际,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教有机结合,在依法查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对负责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同时,本案在办结后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当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外公布,在本地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实现了执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2年5月26日,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木厂村的一村民自建房(经营性质:农家乐)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农家乐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农家乐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于2022年5月30日进行受案查处,受案后,大队办案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取证过程中,对该农家乐经营者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其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事实,并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接受处罚,并表示尽快整改,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调查取证完毕后,经大队集体议案讨论,最终做出对该农家乐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该农家乐2具应急照明灯和2具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农家乐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元整的处罚。
该农家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已整改火灾隐患。于2022年6月29日上缴了罚款。
(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发现场所火灾隐患后,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做了询问笔录,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场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受案登记,提取了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并及时将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对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的前提下,该农家乐对于自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大增强了案件办理的效率。
(二)合理处罚,适度裁量。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主体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农家乐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元整的处罚,法律条款适用恰当。
(三)强化宣传,落实培训。为进一步加大社会化消防宣传力度,逐步的提升社会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推动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大队结合全县消防工作实际,巧借村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活动,通过种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组织并且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消防法律和法规和基本知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并督促农家乐、小型易燃可燃物生产私企、大规模经营性自建房、自建房小企业等开展自查自改并对持续存在且不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予以公开曝光,进行集中约谈帮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