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省12345”告发投诉核对中发现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77号(昌建广场3号楼2层258号),法定代表人:侯*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查办。
该单位占用分散通道不超越该分散宽度的50%且篮球场建筑面积988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意图规则,应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为人员密布场所,依据《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应从重处分或上调一阶次处分,主张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分。
依据《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分。
据了解:本场所是周曾社区为丰厚本小区市民业余文化生活,与昌建广场物管中心和科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协作,于2020年10月10日开工,在昌建广场四楼东侧渠道建造钢结构体育活动室。东西长38米、南北长25米,面积950平方米。
2022年5月2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其间一个排烟风机不能正常发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查办。
该单位被查看的部位是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为6270.45平方米,有一个排烟风机不能正常发动,总共设有59个排烟风机,未坚持无缺有用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此类消防设施总数量的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意图规则,应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以上壹万伍仟元以下罚款的处分。该单位为人员密布场所,依据《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应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从重处分,主张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分。
依据《江苏省消防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给予泰兴市新能源昌建商业办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