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市安委会、消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水平,切实防范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市安办会同市消安办制定了《福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印制张贴,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1.严格火源管理,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倡导安全燃香、文明敬香、绿色燃放和香烛不进殿。
2.香烛、纸箔等集中焚烧区域与建筑及周边可燃物应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放置香、烛、灯的供案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包裹并采用大理石等不燃材料来隔热,做到专人看护。
3.开展宗教活动需使用香烛的,但室外空间和条件不足以满足第2点要求的,可使用电子香烛。
4.电气线路应落实套管等保护的方法,严禁私拉乱接,并定期维护保养。电瓶车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部位停放。使用燃气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6.管理人员一定经过消防培训,并熟练掌握消防检查巡查要点和消防器材操作方法,做到会检查、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疏散逃生。
二、同时设置居住、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宗教活动场所,除落实上述要求外,应采取以下技防措施:
7.宗教活动区域应与其他功能区域至少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进行防火硬隔离。
8.当设置居住功能时,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的,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9.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宗教活动场所内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和火灾易发区域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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