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bob综合手机版
bob综合手机版
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

     电话 : 021-33522171

手机 : 13262666616

QQ : 021-33522173

邮箱 : 690363178@qq.com

网址 : www.mcwgzz.com

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6955号D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产品名称 : 又是电线故障致灾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因
  • 来源:bob综合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11-06 04:14:39
产品描述

  10月12日11时27分许,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松岗工业区一工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

  据悉,起火的天元厂是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印刷包装、物流装备、维修与服务、供应链服务平台为主营业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集团于今年5月份向证监会报送了招股书。

  12日11时35分许,清溪消防大队出动4台消防车,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随后,东莞市消防支队立即调动周边地区13辆消防车,共60名指战员进行救援,所幸无人员受伤或死亡。

  2019年10月12日11时27分许,清溪消防大队接到警情称,清溪镇松岗村上元路172号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报后,我镇迅速启动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扑救处置。

  12日11时35分许,清溪消防大队4台消防车,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消防支队立即调动增援力量,塘厦、凤岗、寮步、大朗、谢岗、樟木头、黄江、特勤一队、常平共13辆消防车,共60名指战员先后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救援。

  经初步调查,起火建筑为1栋3层建筑,占地面积约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100平方米。起火部位为3楼仓库,过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燃烧物质为纸品。

  目前火势已被基本控制,暂无接到人员伤亡报告。火灾正在进一步扑救中,起火原因将做进一步调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等都包括在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25 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天津“10·28” 重大火灾调查报告出炉 总经理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仓库总监、仓库经理、仓库行政主管、仓库小项目组长,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2名保安等10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且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理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社会单位: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火灾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有几率发生的火灾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部门:社会单位根据经营或管理需要,为完成规定任务而设置的有权管辖一个或多个特定领域事务的内部机构。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和若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火灾应急处置演练:针对有几率发生的火灾事故,依据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处置活动。

  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员工组成的,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分为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和通讯联络组。

  第二梯队: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的,火灾确定后能及时形成的灭火增援力量,分为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和通讯联络组。

  微型消防站: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的专门组织。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单位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履行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启动单位总体预案,组织对各部门、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情况做考核。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具体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现场总指挥处置火灾事故,负责编制单位总体预案,开展培训和综合演练,指导编制部门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预案,并每月检查各部门、重点部位培训和演练情况。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履行本部门初起火灾应急处置指挥职责,根据本部门真实的情况制定部门预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重点部位预案,每月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和演练。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应急处置的指挥中心,值班员应履行以下火灾应急处置职责: a) 负责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操作与监控; b) 接到火警信号立即确认,按照单位火灾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c) 接到故障信号立即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 d) 做到三熟悉三对照,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悉各岗位通信方式,做到报警信号和起火部位对照、岗位人员和职责分工对照、岗位人员和手机号对照。

  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以下火灾应急处置职责: a) 积极参加单位和部门火灾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b) 做到四懂四会,懂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逃生疏散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c) 在火灾应急处置或演练中,起火部位附近岗位员工形成第一梯队,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员工形成第二梯队,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引导人员和通讯联络等,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可成立一个梯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以下火灾应急处置职责: a) 熟悉单位消防设施情况,熟练掌握消防器材性能和操作方法,参加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b) 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c) 负责扑救初起火灾,接到火警通知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 d) 做到三有三能,有灭火技能、有职责分工、有专业装备,能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灭火、能疏散引导人员、能与消防队联动。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5秒内,1号值班员应通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确定报警点所对应的具体部位,2号值班员应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手机等方式,通知报警部位最近员工核实火情。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员工确警信息后: —— 1号值班员应确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若处于手动状态,应立即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运作时的状态。若消防专用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未联动开启,应使用手动控制装置直接启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在确认火灾后向全楼广播,若未联动开启,应使用传声器向全楼广播,告知发生火灾的具体部位、疏散方式等,通知楼内人员疏散。 —— 2号值班员应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手机等方式立即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起火区域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当日行政值班负责人。同时拨打火警电线”报警,报警时应详细说明发生火灾的公司名称、具体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报警部位最近员工接到控制室核实火情的通知后,5秒内到报警部位进行核实,确认火灾后,应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手机等方式向控制室反馈火情,说明火灾的准确部位、燃烧物质和火势情况等。若起火点附近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防专用电话,应按下报警按钮或使用消防专用电话确认火情。

  报警部位最近员工向控制室反馈火情的同时,应大声呼喊,通知起火部位附近人员。30秒内附近员工应形成第一梯队。灭火行动组人员使用最近的灭火器扑救火灾。疏散引导组人员携带荧光棒等工具到最近的安全出口处,引导起火区域人员通过楼梯间疏散到安全地带。若所在区域设有房间,疏散引导组人员应逐房间疏散人员,并对人员疏散完毕的房间进行标记。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起火区域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当日行政值班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分钟内到达消防控制室或起火区域,履行火灾现场指挥职责。

  若火势扩大,应立即启动单位综合预案,调集单位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警戒组人员到场处置。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行动障碍人员的防护、救护,并疏散、转移人员。现场警戒组负责在起火建筑物的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消防队到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后勤保障组负责灭火救援物资的供应及保障。

  起火部位最近员工确认火情后,应大声呼喊,通知起火部位附近人员,30秒内附近员工应形成第一梯队。

  疏散引导组人员携带荧光棒等工具到最近的安全出口处,引导起火区域人员通过楼梯间疏散到 安全地带。若所在区域设有房间,疏散引导组人员应逐个房间疏散人员,并对人员疏散完毕的房间进行标记。

  通讯联络组应立即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手机等方式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起火区域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当日行政值班负责人。同时拨打火警电线”报警,报警时应详细说明发生火灾的公司名称、具体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起火区域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当日行政值班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分钟内到达起火区域,履行火灾现场指挥职责。

  若火势扩大,应立即启动单位综合预案,调集单位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警戒组人员到场处置。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行动障碍人员的防护、救护,并疏散、转移人员。现场警戒组负责在起火建筑物的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消防队到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后勤保障组负责灭火救援物资的供应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