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全市实际,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制订了《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
6﹒在人员密集场所除消防救援窗、排烟窗口外的其他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2处;
2﹒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或故障,不超过 2 个或不超过总数5%;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 1 个或不超过总数5%,不影响系统功能;
5﹒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处或不超过总数 5%,不影响系统功能;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故障或被遮挡每层不超过 1个或不超过总数5%,水力警铃、末端试水装置等配件损坏或故障不超过1个,不影响系统功能;
7﹒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或不超过总数5%,不影响系统功能;
8﹒灭火器压力不足或者软管等配件损坏,每层不超过 1 个或不超过总数5%。
三、以下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立马停止使用;
2﹒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检查,核查发现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实际未营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功能受损的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或者消防功能受损的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5%;
4﹒对居民自家户内发生火灾造成较小财产损失和人员受轻微伤,但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
5﹒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居住人员2人以内,经责令改正且当场整改完毕;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工程师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自查发现主动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经核查属实的
1﹒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2﹒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除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日),并落实整改资金及针对性防范措施后,在单位醒目位置做公示,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章确认并书面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情况一致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逾期未改的除外。
本清单所列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处理。